在工作中,加班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对于部分“打工人”而言,加班更是常态。加班费更是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些情况下应该给加班费,索要加班费要如何举证……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和立方同心党员工作队推出“微法说”普法视频,将结合具体案例就加班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
小王2020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劳动合同。近日,小王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关于延时加班,小王称存在下班后延时加班的情况,并提交了打车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证明。
关于休息日加班,小王称在休息日陪领导会见客户、节日视频传播、参加会议等活动,出差参加某会议期间存在2天加班。公司认可某会议是公司所组织,也认可小王参加了某会议相关活动,但认为小王主张的加班内容是游玩、吃饭,与工作内容无关,不能证明加班工作的事实。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王称在2020年国庆节有2天加班,中秋节有1天加班,并提供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部门负责人李某沟通公众号、微博等文章推送事宜。其中9月30日,小王询问领导是否能倒休,公司领导答复符合规定即可。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但主张不能证明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加班审批的制度,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所在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小王知道加班审批程序,但是未提交加班审批表,也未证明延时加班的工作内容,所以对于其主张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国庆假期加班工作的内容,也有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加班的申请,因此小王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读】
加班费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加班的初步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大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陈述了详细的加班工作内容,就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来反证劳动者的陈述是否真实全面。在证据认定中,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微信聊天截图、邮件等原始载体,一般可以认定证据效力。
加班审批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单位审批,否则不认可为加班。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时,要注意加班审批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应当制订详细的审批流程。
在诉讼中,法院也会审查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是否实际实施,劳动者的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是否提供实际加班的证据等,综合考量是否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请。
关于出差
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等考虑,给劳动者安排的出差时间常常包括非标准工作时间外的休息时间。对于此类加班,不能仅以机票、火车票等凭证中显示的时间来证明加班,而应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来认定。假如劳动者确实在休息时间出差,且同时在休息时间实际从事了相关工作,则可以引导劳动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据此认定为加班。
但应注意的是,要结合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考量,如劳动者平常即采取不定时的、弹性的工作模式,则仍应遵从其通常的工作制度,不予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