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是个统称的案由。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探亲假等引发的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是否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的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准要求侵害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根据当前劳动合同争议较常发生的情形,细化为以下八个三级案由:
⑴ 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彼此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过程中等引发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发生的争议、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岗位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发生的争议等。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
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外条款发生的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劳动者、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无法达成协议而引发的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合同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劳动关系随之消灭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因履行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培训及培训费而引发的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细化为五个三级案由: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的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引发的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奖金、津贴、补贴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首先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其次,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第三,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综上所述,确定案由时秉承的原则是“能细化就细化,不能细化层层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