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攀升的高房价,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父母的帮衬,很难买得起房子。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某父母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子女买房。那么,父母出钱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呢?近日,庄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于2016年登记结婚。二原告系被告孙某父母。2018年,孙某以50余万元的总价款购买坐落于庄河市某小区房产一处,共有权人为被告张某。2019年12月30日被告孙某与二原告确认后出具借款对账单一份,载明案涉借款均用于二被告结婚购买住房及装修,二原告以此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全部借款。
各执己见
被告孙某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张某认为其与二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部分系被告孙某与其父亲承包工程的合法收入、部分系婚后家庭收入,二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也与二被告购买房屋的时间存在巨大差异。
裁判思路
争议的焦点:案涉款项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
结合双方的陈述,通过举证质证及对案涉款项转账的时间、对手信息、款项用途、交付方式的查证,二原告的转账行为与二被告购房款的来源及款项用途具有时间上的紧密性和事实上的关联性,在二原告无明确表示赠与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承担主张赠与行为的举证责任。
虽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主张案涉款项系被告孙某与其父孙某某的合法收入、申请证人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可以负担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供工资证明及工程结算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判决二被告偿还二原告8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建议
父母在帮助子女购房时,很多时候会碍于情面不愿意明确表示是借贷还是赠与,反而子女对父母的帮助行为视为理所应当,即为日后埋下了争执的种子。因此,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从以下几点注意:
一、父母在为子女出资时,可通过家庭会议等方式对出资的性质、数额、用途、赠与对象进行约定,子女的一方及其配偶签字确认。对于子女而言,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后,更具有拼搏进取的精神,而不是一味的认为“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二、作为子女也应考虑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也是父母主张或放弃权利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