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随笔 | 金融保险 | 私募理财 | 民间借贷 | 房地纠纷 | 建筑施工 | 知识产权 |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 劳动纠纷 | 其它纠纷 | 典型案例 | 刑事犯罪 | 法院执行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联系留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施工 >> 分析评论 >> 文章正文
仅仅依据债务人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最高院:仅仅依据债务人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裁判要旨

本案债权受让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账簿中虽有对原债权转让人应付账款的记载,但除两张被鉴定为伪造的发票外,有关应付账款的账簿记载均无客观真实的会计凭证,亦不足以证明原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裁判要旨

《天津光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61号】

争议焦点

仅仅依据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能否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光电瑞通公司向宏商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应当以证明雄丰工程公司享有对宏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光电瑞通公司主张雄丰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了宏商公司兴建的金摇篮商厦工程,宏商公司对雄丰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4919023.11元,应当提供雄丰工程公司与宏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及雄丰工程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光电瑞通公司未能在本案诉讼期间提交雄丰工程公司与宏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雄丰工程公司参与了金摇篮商厦的建设施工工作,即光电瑞通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雄丰工程公司参与了金摇篮商厦工程并享有对宏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雄丰工程公司对宏商公司享有4919023.11元的工程款债权。宏商公司账簿中虽有对雄丰工程公司应付账款为4919023.11元的记载,但除两张被鉴定为伪造的发票外,有关雄丰工程公司应付账款的账簿记载均无客观真实的会计凭证,亦不足以证明雄丰工程公司享有对宏商公司的4919023.11元的工程款债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杭州市各法院地址及联系..
·别说中国楼市不会崩盘,..
·劳动争议纠纷七大经典案..
·杭州市看守所一览表
·近年来发生的涉及银行员..
·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由谁..
·欠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
·无产权证房屋可否出租及..
·开发商回购商品房的问题..
·村委会出卖集体房屋买卖..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