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出具的审计征询函可以作为欠债的证据之一,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审计征询函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债务必须是真实的债务,而非伪造的。
审计征询函必须是债务人出具的,并且债务人必须在询证函上加盖公章或公司章等有效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债务人在询证函上只加盖了财务章而没有加盖公章,那么这个询证函就可能存在争议,不能作为欠债的证据。
如果审计征询函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那么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证据,例如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欠债行为。
总之,审计征询函虽然可以作为欠债的证据之一,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网站版权属于柴善清律师所有,转载请注明网址和网站名称!
柴善清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0571-5676 9012, 手机 135 8826 5953, 微信 135 8826 5953
声明:本站是公益普法网站,如文章转载不当,请告知本站删除;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