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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众筹诈骗百亿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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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受害者多达23万余人次的广东“邦家”集资诈骗案今年2月底在广州一审宣判。一度以“融资租赁”旗号布下投资陷阱的主犯蒋*伟,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邦家”案并非孤例。记者调研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骗局打着“创新”旗号借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势“升级换代”,受害人数之众、规模之大,亟待引起相关部门更多重视。特别是个别政府官员对“创新”不辨真假,客观上为新金融骗局推波助澜,更加凸显出这一新兴行业监管不足、标准不明、底线不清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只有职能部门、企业主体、投资群体乃至社会舆论形成合力、去伪存真,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才会走上健康成长的创新轨道。

数以万计受害者被骗

“邦家”案受害人达23万人次,来自全国各地。多名受害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会上当,既因为觉得融资租赁很“新潮”、能赚钱,更因为**公司宣传排场大,邀请了不少领导干部到场。

“每天花1.85元就能拥有美的空调一年的试用期,你会感兴趣吗?”鼓励消费者“以租代买”是**公司的广告噱头。

2002年12月开始,蒋*伟注册成立****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在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打着“中国租赁业领军者”的幌子,**公司通过承办大型会议、鼓吹“融资租赁”,让数以万计的受害者被骗得血本无归。

相关公开报道显示,****公司曾承办过数次中国国际租赁产业博览会,蒋*伟四处宣传自己的经营理念,声称****公司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连锁租赁”消费平台,打造了产销租的完整产业链和“第三空间”。

泡沫终会破灭,所谓的“融资租赁”结果被证明是一场伪装成众筹、借鸡生蛋的金融骗局。检察机关信息显示,“邦家”集资诈骗案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

记者查阅司法文书和采访办案人员了解到,邦家案涉案人员谎称运营“邦家租赁体验店”,或代出租被害人的汽车,标榜可给予本金25%至47.5%的投资回报,还以年利率30%的条件与被害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吸引大量投资。

2010年年底,**公司承办的中国首届“南沙全球租赁峰会暨国际租赁商品采购展览年会”在广州举行,会议资料显示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推广交流中心、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主办。“六个大厅、特别气派,回去以后我就投了70多万元,结果等了9个月不见任何回音,才感到不妙。”来自江苏南通的参加过这次展会的徐姓老人说,这些钱是她和老伴的毕生积蓄,没想到就这样打了水漂。

一个受害人说:“所谓的总部、物流公司,到现在荒草一片,一砖一瓦都没有,展览的东西都是租来的,有的领导被请来参加活动,以为是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反倒成了他们的‘托儿’。”

邦家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涉案者表面上做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实际上却没有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

广州中院已判决邦家案中的4家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但邦家案的巨额资金除被涉案者挥霍、支付到期本息制造高回报假象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无法交代资金去向,涉案公司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2月29日的庭审宣判现场,许多受害人想到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可能血本无归都非常激动,有人失声痛哭,有人高喊“欠债还钱”,甚至有坐在轮椅上的老人哭喊着以头撞墙。

数以万计的被害人被“坑”得血本无归,诈骗者却用他们的血汗钱挥霍无度。广州中院查明,蒋*伟通过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购买名牌服装、名表等个人奢侈品,挥霍集资款人民币22881775元、美元236008元、欧元29828元、港币1011元、澳币20883元、马来西亚币4140元。

目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会同公安机关确定了**公司中层业务员追缴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缴非法所得。针对此案易损涉案资产有扣押的上百台车辆,广州市检察院建议市公安局作出对易损涉案资产提前变现的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待决定生效后,移交广州中院予以拍卖变现,尽可能满足受害人挽回损失的诉求。

名为“创新”实为诈骗

近年来,金融诈骗手段“花样翻新”,涉案金额和受害人数不断上升。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充斥着不少名为“创新”、实为诈骗的投资陷阱,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

仅去年一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件83人、集资诈骗案20件42人,其中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的2宗由P2P网络借贷引发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2亿元,受害人数达2000多人。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在深圳频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仅2015年前10月,深圳公安机关就立案査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4宗、破案34宗,逮捕犯罪嫌疑人113人,初步统计涉及投资者4.5万多人,涉及金额约23.7多亿元。

“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是从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经营活动的机构。”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靖告诉记者,这些互联网金融形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确有一些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金融作为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但部分司法案例显示,一些不法分子突破互联网金融底线,通过“假项目、假中介、假担保”吸收资金,滋生“问题平台”甚至“犯罪平台”。

一是虚设投资项目“空手套白狼”,套取大批客户资金。2015年5月,安徽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法院判决显示,陶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向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应限于提供交易信息,起居间服务的作用,靠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盈利。此类犯罪行为严重偏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定位。”据陈*靖分析,此案被告依托P2P平台发布虚假的投资标的吸收存款,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而且将吸收的公众存款借贷给他人使用,造成众多被害人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很严重。

二是“中介”越位变“银行”,网贷平台成为“资金池”。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P2P平台不得经手归集资金,但目前很多平台夸大、虚构借款项目来吸收资金。由于没有真实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大量客户资金实际留存在平台的账户中、形成“资金池”。根据刑法规定,“资金池”内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则极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犯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宗案件中,赖某某等人就涉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在自己创设的P2P网贷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00多万元。

三是“自己找人为自己担保”,投资者面临极大风险。2015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宗涉及上千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公司网赢××网络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宣称自己是一家准上市企业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由深圳市华×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服务。然而,公诉机关查明,这些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网赢××网络公司的创办人钟某钦,所有担保公司都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

陈*靖等业内人士认为,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面向不特定多数的对象推广,因此涉及人员广泛,发生风险问题影响面也广;隐蔽性高,证据调查有一定难度,给受害人维权造成困难,侦查办理这类案件也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成本。

监管滞后致“栅栏”不牢

从“融资租赁”到“网赢借贷”,金融骗局为何层出不穷?业内专家认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尚未建立完备的标准、规范,监管上存在真空地带,才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搞非法活动。

记者调研发现,在不少案件中,部分政府官员和社会舆论盲目追捧“创新”,却不辨真假,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肆意妄为。

受害人提供的图文信息显示,邦家案案发前,曾在广州、济南杭州南京等地大搞宣讲活动,邀请领导干部出席、媒体宣传报道。某位领导在会上发言:“**邦家成立几年,就已经有了如此良好的发展,将来必定能开创中国租赁产业发展的新局面。”新闻通稿上大肆宣传“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直至“邦家”轰然倒下,受害人才发现这其实是“官员‘当托’、企业诈骗”。

“不查是‘创新’,一查是犯罪。”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不明,未能区别哪些是“真创新”、哪些是“伪创新真诈骗”,才导致上述金融骗局层出不穷。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业务边界和监管分工,但缺乏细化实施,仍停留在纸面上。

陈*靖认为,该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有关部门正在对监管职责和业务规则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细化完善。

一名法律界人士透露:“有些老板找我咨询,首先关心的就是怎样规避法律风险,很显然,直接做融资、放贷比做中介平台更容易获利,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都会有‘投资冲动’。”

除此之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陈*桢认为,互联网金融乱象还与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有关,政策监管尚未形成成熟体系,单部门、单一政策尚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漏洞。

净化市场需去“伪”存“真”

业内人士认为,相关部门要从上述案件吸取教训,在鼓励创新之余加强金融监管、严防集资诈骗风险、净化市场环境,避免“伪融资驱逐真创新”,伤害政府公信力,使群众对互联网创新失去信心。

首先,监管部门要把握好创新和监管的平衡。“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互联网金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对万-众创新也是强有力的支撑,应勇于探索、适度监管,让其有适当的生长空间。”陈*靖认为,对违法性质不明显的经营行为,应适度放开,以观后效。对违法主观故意明显的应坚决依法打击惩处。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建议,政府部门可引入智库资源,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现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防止盲目跟风。另外,政府官员如果利用自身职权,为涉案企业“站台”扩大影响,也要通过党纪严加约束。

其次,完善现有金融类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标准和底线。目前,银监会正在着手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办法。但杨-东认为,还应尽快推动修订证券法,明确界定哪些是真正的众筹和互联网金融创新,通过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制定“负面清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再次,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管预警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预警能力。

针对相关犯罪发现处理不及时,杨-东建议,横向上要充实监管力量,金融办与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机制,打击“伪众筹”等涉众金融犯罪;纵向上中央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数据库体系,数据开放共享。

陈*靖认为,监管部门要掌握互联网金融平台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经营模式等情况。对风控手段落实情况应重点监控,及早发现风险苗头。各级政府应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日常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最后,要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及早识别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制定行业准则,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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