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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电影众筹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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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夏  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

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如火如荼。不久前上映的战争片《长津湖》更是创下55.32亿元的高票房成绩,成为国产电影中当之无愧的爆款。相关数据显示,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电影完成275亿元总票房收入,超出同期北美票房3倍。截至11月3日,中国电影累计票房已达425.46亿元,继续领跑全球市场。

中国电影产业的高速发展,让更多资本看到了市场的巨大红利与潜力。同时,单部影片投资回报率也不断刷新人们的认知,令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遗憾的是,获得高额红利回报的只是少数投资者,更多的投资者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法人》记者采访了多位投资电影血本无归的受害者、影视圈业内人士,以及专注电影投资纠纷、合规业务方面的律师,试图揭开个人投资电影的“风险盖”。

期待红利,反成“韭菜”

采访中记者发现,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开始涉猎电影项目的投资。但是,因以个人名义直接作为电影投资方、出品方、制片方在国内是不被允许的。为了达到投资目的,行业里普遍的做法是,上游公司溢价卖给下游的个人,从而完成类似于众筹式的投资行为。

个人投资电影,暗藏诸多投资陷阱,投资人经常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山西的杨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她告诉记者,2019年9月,自己加入一个股票分享群,但一段时间后,老师开始诱导群友购买电影份额。为了加大可信度,老师还把一位自称电影公司的工作人员拉进群,晒出几百万元的电影合同和签约仪式现场照片,并承诺短期内电影会上映,之后坐等收益分红。

“在他们的一步步诱导下,我投资了50万元。”杨女士对记者说,“蹊跷的是,投资完群里就没人说话了。过了几天,老师解散了这个群,还删除了我的微信。这时候,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到现在,钱都没有追回来。”据记者了解,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些个人投资者做着电影红利的美梦,最后赔得血本无归,沦为被割的“韭菜”。

北京的张博(化名)是做实体生意的商人。3年前,同样在一个微信群里,他偶然看到关于电影投资项目分红的介绍,其中提到投资回报高达几十倍。群里发此信息的黄女士还为张先生分析了电影项目背后的制片方、演员阵容以及未来票房收益等。听到如此专业的讲解,张先生动心了,先后投资了80万元,随后也没消息了。半年后,张先生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一些“电影众筹骗局”的报道,想起自己签订的几份电影投资协议,如梦初醒。他急忙联系了投资的影视公司,被告知“电影亏了”,投入80万元只剩下3222元。

“真没想到,电影行业水这么深,辛苦攒了10年的钱,几乎都打了水漂儿,悔不当初啊。”张先生说。

千分之一起投,入市需谨慎

10月18日,记者采访了销售“电影份额”的李丽(化名)。她给记者发来院线电影、网络大剧等领域的多份电影项目书,其中包括院线电影《扫毒3》《危机航线》《吴风不许浪》等作品。她告诉记者:“个人投资电影是千分之一起投的,购买的是份额,采用的是票房分账收益模式。”

李女士向记者介绍了自己手中等待出让份额的电影项目。其中,《扫毒3》300万元起投,现阶段转让价格2.4亿元,每个阶段出让价格及份额在3%至1%之间。《危机航线》现阶段转让价格2.6亿元,出让份额在5%至1%之间。《吴风不许浪》暂定出售总价1.2亿元,目前出让份额在10%至5%之间。

11月9日,电影圈内人士洋子(化名)告诉记者,影视投资项目一般通过众筹方式出让份额,票房高的电影确有分红可能。比如《大圣归来》,89名众筹投资人共计投入780万元,公映后总票房达到9.56亿元,平均每个人获得25万元投资收益。据了解,为该电影宣发经费进行众筹,是出品人路伟的一时兴起。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仅一天时间,已有超过70位朋友加入“西游电影众筹”微信群,众筹金额从1万元到数万元不等。参与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入股该片领衔出品方,以此方式参与了这部投资合计约6000万元的电影项目。电影上映后,票房可观,每名投资人获得4倍的收益。该电影也被誉为我国电影史上第一部众筹成功的电影。

不过,洋子也提到,“这种项目是极少的,分红的前提是电影拍摄完成上映并盈利,而由于前期电影市场相对封闭,个人投资电影的行为具有极高风险。”

众筹式投资,融资套路多

11月9日,对于电影项目融资的套路,电影投资人姚华向记者介绍,电影投资比较常见的模式是,电影投资方不虚增成本,按份额固定价格进行融资和出售。比如投资50万元,可以拿到一个电影0.1%的收益权,未来发行也基于电影票房的0.1%进行结算分配。这种情形,相对来说没有合法性问题,但从客观上来讲,其实是在利用自然人不了解电影市场票房的分配构成,易导致利润缩水或产生误解。

姚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电影如果收益是50亿元,去除院线收益、电影专项基金税费、发行代理费等,真正留给投资方可以进行分配的,大概也就是30%至35%之间。在这个范围里,如果以30%计算,50亿元的票房里,投资人只能拿到15亿元。15亿元里面,去除作为基础投资方、制片方、主创奖励等,再进行拆分,下游投资人能够拿到的收益比例会非常低。这种情形之下,做成理财产品或拆分份额向他人进行融资,绝大部分注定失败,极易引发群体诉讼,甚至会对影片口碑产生恶劣影响。另外,上述方式常常导致电影份额被放到一些投资理财群或股票群推销,“杀熟”情形非常多,亦越来越像类似传销融资模式,风险很大。

对此,知名电影监制姜岱曾告诫,“投资电影的个人投资者,只有极少数人能赚到钱。一般来说,制作方都会想尽办法规避风险,收割下游‘韭菜’。因此,提醒个人投资者不要对市场抱有幻想,电影行业入市需谨慎。”

高溢价是常态,易涉嫌合同欺诈

投资电影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11月9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影投资结构方面,无论作为投资方、出品方还是制片方,通常是一个法人实体。从行政管理上来说,基于内容审查及电影工业化流程需要,个人作为联合设置协议的一方,在行政审批委托方面,一般是过不了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申请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电影供应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都需要是法人实体。

王军介绍,从行业角度来说,近年来一些投资方把电影份额做成理财产品进行对外融资,个人成为被融资的对象,还有将单一合同拆分成份额进行众筹式投资,这些行为无论从内容审查、行政监管来看,都会有很大问题。他认为,众筹具有极高法律风险,和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此类违法行为距离很近,属于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和红线边缘。众筹行为,本身具有极大不可控性、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

据了解,投资方将电影份额对外转让或再融资的时候,必定是溢价的,而合同一般以制作成本或票房预估为前提向投资人“兜售”。其中,电影核心成本和评估方式极易被虚报或隐瞒,涉嫌合同欺诈。王军进一步谈到,“假设票房预估30亿元,结果不到1亿元,那么这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如果过了合同法定的除斥期间,更会出现很多争议。”

11月9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文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中国电影市场刚刚起步,缺乏相对成熟的规则,个人处于完全被动地位。普通个人投资者对电影制作公司资质和信誉缺乏判断力,也没有能力对电影项目尽调,容易被浑水摸鱼的份额销售公司或者个人欺诈。此外,电影项目书属于格式文本,合同条款基本上是维护项目方利益多,对投资者限制多、保护少,投资者容易忽视且缺乏有效手段具体了解后续收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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