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约定工时制度为何,才能做判断。
一、企业高管包括哪些人?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目前主流的观点有两种:1、合同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
判定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应当从高管头衔产生的程序和其提供的劳动在实质上是否具有从属性两方面来考量。
只有判定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才存在高管能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三、若企业与企业高管之间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企业高管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1、企业高管若确实存在加班事实,可以主张加班费,但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但该主张是否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还要看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约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为何。
2、在实践中,企业若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1)标准工时制+高月薪
(2)不定时工时制+高月薪
(3)不定时工时制+高年薪
(3)标准工时制+一般月薪+年底分成
3、上述工时在《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
(1)标准工时制。我国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为工作特殊需要或劳动者职责的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间,必须采取机动作业,以不确定工作时间来完成工作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显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高管向企业主张加班工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因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超时工作的问题。而且,在北京市,企业对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进行审批。
5、另外,若高管劳动合同约定高月薪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可能发生的加班工资的,企业也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若企业未对高管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包含加班工资,企业高管主张的加班工资则可能得到支持。
综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高管向企业主张加班工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