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案、受贿案的立案标准数额的新变化——由五千元调整为三万元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虽然是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法律依据没有变化,但贪污案、受贿案的立案标准的数额有了很大调整。
以前贪污案、受贿案的立案标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09月09日 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即:个人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数额是五千元。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贪污案、受贿案的立案标准的数额起点为三万元 。
二、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数额的新变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额由十万元调整为三百万元。
以前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处罚。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于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额为三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