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背景
庞某某于2021年4月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包装工工作,当时已超过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8月27日,庞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负同等责任。庞某某曾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被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88,205.44元
2. 判令某公司支付二级伤残津贴及完全护理费9,586.70元/月
3. 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88,205.44元
3. 改判某公司支付二级伤残津贴及完全护理费用9,586.70元/月
4. 由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情况下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1.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 庞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已构成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庞某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定:
1. 庞某某未提供工伤认定,直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
2.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庞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项目明细
项目 | 金额(元) |
医药费 | 255,345.44 |
误工费 | 30,520.00 |
护理费 | 25,640.00 |
营养费 | 5,250.00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7,400.00 |
后续治疗费 | 100,000.0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30,000.00 |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 | 4,500.00 |
残疾赔偿金 | 129,550.00 |
合计 | 588,20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