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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诉余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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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  阅读: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背景

庞某某于2021年4月5日入职公司从事包装工工作,当时已超过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8月27日,庞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负同等责任。庞某某曾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被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88,205.44元

2. 判令某公司支付二级伤残津贴及完全护理费9,586.70元/月

3. 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88,205.44元

3. 改判某公司支付二级伤残津贴及完全护理费用9,586.70元/月

4. 由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1.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情况下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1.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 庞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已构成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庞某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定:

1. 庞某某未提供工伤认定,直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

2. 庞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庞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项目明细

项目

金额(元)

医药费

255,345.44

误工费

30,520.00

护理费

25,640.00

营养费

5,250.00

住院伙食补助费

7,400.00

后续治疗费

100,000.00

残疾辅助器具费

30,000.00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

4,500.00

残疾赔偿金

129,550.00

合计

588,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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