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出生日期:1993年8月8日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
出生日期:1974年3月26日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案件背景
黄某于2022年5月8日在宁波某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纠纷,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 王某某于2022年1月24日微信转账给黄某的16000元是否应计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双方是否已达成口头协议完成赔偿
- 黄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因未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定
事项 | 认定内容 |
16000元性质 | 认定为2021年年终奖,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
口头协议 | 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 |
离职手续 | 某公司撤回该项上诉请求 |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 宁波某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046元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73.30元
- 合计53,919.3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