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
案件背景
沈某某于2021年6月1日与浙江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操作工岗位。2022年1月14日,沈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沈某某主张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25,503.8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 仲裁裁决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合法合理
- 沈某某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但无相应建休证明佐证
- 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177.72元、护理费11,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46.4元(已付清)
- 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沈某某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但住院时间间断且总计不足两个月
-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4个月并无不当
- 沈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某某负担(免收)。
案件要点
- 停工留薪期认定需有医疗机构的建休证明支持
- 多部位受伤时,停工留薪期以最长部位为准,不累计计算
- 法院可根据伤情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
- 工伤九级伤残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在本案中被认定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