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某,女,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A公司,住所地河南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员工
案件概述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A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2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彩霞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 停工留薪期认定问题:徐某主张5个月,一审法院酌定2个月
- 600元保险费是否应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 A公司支付徐某各项费用合计71,934.33元
- 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徐某的伤情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受伤部位、伤情情况、治疗情况等酌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并无不当。
关于600元保险费,该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一审法院未支付徐某该项费用,亦无不当。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