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 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第1款、第2款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上海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原告塞尔维亚籍教练员可可托维奇签订《职业教练工作合同》。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职业教练工作合同》自当日终止,某公司向可可托维奇支付剩余工资等款项。
关于争议解决,《解除合同协议》第5.1条约定:"与本解除合同协议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应当受限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国际足联有权机构的管理。"第5.2条约定:"如果国际足联对于任何争议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协议方应当将上述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予以受理。相关仲裁程序应当在瑞士洛桑举行。"
因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可可托维奇向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请解决案涉争议。球员身份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单一法官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等款项。
之后,某公司变更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某为其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某公司未按照《单一法官裁决》支付款项,且因某俱乐部已解散并不再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上述裁决无法通过足球行业自治机制获得执行,可可托维奇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驳回可可托维奇的起诉。可可托维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规定层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沪01民终3346号民事裁定:
- 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
- 本案指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一、关于《单一法官裁决》的性质
法院认为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涉案《单一法官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理由如下:
- 球员身份委员会系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设的自治纠纷解决机构,并非具有独立性的仲裁机构
- 《单一法官裁决》系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内部决定,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自治机制获得执行,不具有普遍、严格的约束力
-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管理条例》规定国际足联处理相关争议并不影响球员或俱乐部就该争议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二、关于仲裁条款的效力及法院管辖权
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理由如下:
- 球员身份委员会及国际足联其他内设机构的纠纷解决程序不属于仲裁程序,不影响法院管辖权
- 仲裁条款约定只有在"国际足联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的情形下才可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 本案中球员身份委员会已经受理并作出裁决,即国际足联已行使管辖权,不符合提交仲裁的条件
- 仲裁条款虽有效(根据瑞士法律),但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及其与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对于类似涉外劳务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
- 准确识别国际体育组织内部决定与仲裁裁决的区别
- 严格审查仲裁条款的约定条件和适用情形
-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案件关键点分析
争议焦点 | 法院认定 | 法律依据 |
《单一法官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 不属于,是行业内部自治决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 |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 有效(依瑞士法)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 |
仲裁条款是否排除法院管辖权 | 不排除,因国际足联已行使管辖权 | 《解除合同协议》第5.2条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