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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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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  阅读: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胡某某

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审被告: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审第三人: 董某某

住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胡某某于2021年10月15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某建筑工地工作时左手被粉刷机器夹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工伤认定申请超期,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1,092.2元,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和鉴定费等。

二审争议焦点

  1. 胡某某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未经工伤认定程序能否直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3.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是否有效

  4.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观点

1. 董某某作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班组长,其招用胡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应为胡某某的用人单位。

2.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胡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且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义务,误导了胡某某,法院可直接认定为工伤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

3.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4. 一审法院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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