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酒后驾驶致三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争议。
时间线:
被告人行为:
事故后果:3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据: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区分维度 | 交通肇事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主观心态 | 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故意(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 |
客观行为 | 一般实施一次撞击,违反交通法规 | 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 |
关键判断因素 | 驾驶资质、行驶状态、路况、肇事后表现等 | 主观恶性、行为危险性及危害后果的持续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1 项(“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属于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酒后驾驶导致事故的定性关键在于主观心态,而非单纯的后果严重程度;
“一次撞击” 通常指向交通肇事罪,但需结合全案综合判断,不可绝对化;
醉酒驾驶即便赔偿,仍可能因后果恶劣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