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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案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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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  阅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由:酒后驾驶致三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争议。

  2. 时间线

    • 2009 年 10 月 31 日,杜某酒后驾车撞击路边行人,致 3 人死亡、1 人受伤;

    • 肇事后报警但谎称他人驾车,后如实供述;

    • 2010 年 3 月 23 日,法院判决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二、关键事实与证据

  1. 被告人行为

    • 酒后血液酒精含量 8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 因疏于观察发生撞击,仅实施一次撞击行为;

    • 肇事后主动报警,但初期虚假供述,后坦白。

  2. 事故后果:3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法律争议焦点

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据

    • 主观方面:杜某有 14 年驾龄,肇事时因天气(阴雨、能见度低)疏于观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 客观方面:仅实施一次撞击行为,且肇事后立即刹车、报警,未表现出 “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 的态度。

  2.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疏于观察);

    • 造成重大事故(3 死 1 伤),符合《刑法》第 13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

五、裁判要旨:两罪区分标准

区分维度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观心态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
客观行为一般实施一次撞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
关键判断因素驾驶资质、行驶状态、路况、肇事后表现等主观恶性、行为危险性及危害后果的持续性

六、量刑考量

  • 从重情节:醉酒驾车、造成 3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 从轻情节:当庭认罪、赔偿部分经济损失(4.8 万元),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七、关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1 项(“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属于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八、案例启示

  1. 酒后驾驶导致事故的定性关键在于主观心态,而非单纯的后果严重程度;

  2. “一次撞击” 通常指向交通肇事罪,但需结合全案综合判断,不可绝对化;

  3. 醉酒驾驶即便赔偿,仍可能因后果恶劣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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