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清单
证据类别 | 具体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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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行车记录仪视频 目击证人证言
| 事故认定书是核心证据,由交警部门出具 |
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 抢救医院的抢救费用单据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证明 自购药费单据(需附医院处方)
| 医疗费需提供正规发票,自购药需有医嘱 |
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 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 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单位出具的误工减少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 无固定收入者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证明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 误工费计算需提供事故发生前收入证明 |
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雇佣护工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 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 住院病历(证明住院天数) 外地治疗的实际住宿费和伙食费单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营养需求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
| 需合理必要,标准参照当地规定 |
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 转院治疗或就诊的交通费票据 陪护人员交通费票据 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票据
| 需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相符 |
证明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证据 | 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需求证明 辅助器具购置发票
| 需经专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 |
证明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 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必要性证明 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
|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扶养关系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 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证明
| 需证明扶养义务和依赖关系 |
证明财产直接损失费的证据 | 车辆损坏评估单 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财物损失清单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证明
| 需有正规评估机构鉴定 |
其他证据 | 保险单凭证 索赔申请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
| 涉及保险理赔的必备材料 |
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 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3. 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