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3115号仲裁裁决,由重庆市大足区某医院向某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某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重庆市大足区某医院。2022年3月,重庆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某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某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渝01民特10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即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申请人重庆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应予驳回。此外,某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仲裁案件的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