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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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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刘某建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4年5月12日,刘某建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受损,维修费用人民币2750元(币种下同)。刘某建主张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处理腐烂树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损害,要求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刘某建未缴纳停车管理费,且树木倾倒系恶劣天气(6~9级大风)导致,属不可抗力,物业已尽维护责任,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2日,刘某建其名下小型汽车停放在鼓楼区某小区的露天公共停车位。其间,案涉车辆旁一株树木被风刮倒,砸到车辆造成受损。刘某建将车辆交由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支付维修费2750元。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有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养护等管理,但未见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进行加固等措施。2024年5月12日中午,福州市气象局有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福州市区及高新区在当天下午将出现6~9级的大风、阵风。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闽010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建支付赔偿款2750元。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本案中,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福州本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在大风天气,理应对绿化树木加强管理,提前预见,采取加固、警示等有效措施,避免小区内树木被风刮倒,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但其在福州市气象局已有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大风、阵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造成建筑物损坏的10级狂风级别,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慢性病害的情况。因此,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故应当对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涉事故的损害对象并非特定个体,而可能为任一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应为全体业主,其以单个业主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合常理。刘某建虽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缴纳停车管理费,但其在小区内并无固定停车位,且此前曾向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长时间的停车管理费,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向其出具多张载明“停车管理费”的收款收据,故可以认定,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综上,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免责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通常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林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故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人已充分履行了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在物业服务单位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或者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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